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4 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已经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五条 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第八条 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予以判废、监督销毁。
第十二条 违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其他处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 被检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证书作用:是表明持证者具有从事汽车维修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持证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持证者的主要依据和岗位从业证明,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汽车维修中级技工证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汽车维修工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1职业标准:劳动法及交通部门相关规定都明确要求汽车维修工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持有汽车维修工资格证书者,才能开展从事汽车维修相关工作
2注册汽车维修厂:一类二类三类厂至少持有五张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书以上,工商局才受理审批发营业执照,汽车维修厂在公司年检,核查或产生纠纷时,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有效合法的证明和依据
3就业上岗:依据国家要求持证上岗,在4S店,汽车快修,汽车美容 汽车修理厂等地方,从事汽车的修理 喷漆 钣金 检验 美容 都需要持证上岗
报考条件及资料:年满16岁以上均可报考;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学历复印件,四张两寸黑白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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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理论+实践,在我处报考中心报名考试,通过率达99.9%,可通过网上查询
精彩课程专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序号 | 种类 | 作业项目 | 项目代号 |
01 | 特种设备相关管理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 A3 |
? | ? | 电梯安全管理 | A4 |
? | ? |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 A5 |
?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 A8 |
02 | 锅炉作用 | 一级锅炉司炉 | G1 |
? | ? | 二级锅炉司炉 | G2 |
? | ? | 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 G4 |
03 | 压力容器作业 |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 R1 |
04 | 汽瓶作业 |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 P1 |
? | ? |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 P2 |
? | ? |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 P3 |
? | ? |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 P4 |
? | ? | 车用气瓶充装 | P5 |
05 | 压力管道作业 | 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 D1 |
06 | 电梯作业 |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 T1 |
? | ? | 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 T2 |
? | ? | 电梯司机 | T3 |
07 | 起重机械作业 |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 | Q1 |
? | ? | 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 Q2 |
? | ? | 起重机械指挥 | Q3 |
? | ? | 桥式起重机司机 | Q4 |
? | ? | 塔式起重机司机 | Q5 |
? | ? |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 Q8 |
10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车辆作业 | 车辆维修 | N1 |
? | ? | 叉车司机 | N2 |
? | ? | 内燃观光车司机 | N4 |
? | ? |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 N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