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汽车维修企业按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三类: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一类企业应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工具;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停车场不小于20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名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二名质量检验员。对于其它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都有相应的规定。(见GB\T16739·1-1997)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二类企业的条件比一类的有所降低,按规定需要的设备、测试仪器和工具等的要求也低一些,要求生产主厂房不少于2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至少应有一名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直接生产工人不少于15人等。(见GB\T16739·2-1997)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指诸如:车身美容、轮胎修理和更换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路边店。虽然对这类专业户的要求要低一些,但按国家标准对每一专项的要求仍有一定规定。(见GB\T16739·3-1997)
这个标准是1997年制定的,现在已经明显地落后了,急需进行补充和修改。为此,交通部门正在制订新的标准,有些地方已经根据新的情况自行作了修改。例如:深圳市运输局就根据深圳市的具体情况适当作了一些补充和调整,主要是在厂房、设备和场地条件方面。如:要求一类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小于500平方米;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小于300平方米;对三类维修业户的厂房、场地条件基本上是按略高于国家标准的条件执行的。
对于这三类厂的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每年都进行一次年审,根据一年来各厂条件的变化和用户的反应,进行相应的级别调整,甚至取消其资格。
汽车维修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鉴定工种:汽车修理工、汽车电工、汽车钣金工、汽车漆工、汽车检验工、汽车美容工、汽车营销
鉴定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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