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发布)第七条。
二、法律效力: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三、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m2;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汽车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获取相关汽车维修类职业资格证书(中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②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③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④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②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③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
标准和计量管理、 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④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
竣工检验记录, 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组织管理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②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
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③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保护设施、 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②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③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④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具体相关信息: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