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开展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为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考核员由二级以上教练员担任的需求,促进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队伍建设,部决定于2013年开展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共设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本次考评范围为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属于技师等级。
二、申报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从事本职业以来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及以上;
(二)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及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及以上。
三、考评方法和内容
结合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评分为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个部分。
(一)职业技能鉴定。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重点考核教学动作示范、培训指导等专业知识应用技能。
(二)综合评审。
1.工作业绩考核:申报人撰写能反映本人实际工作业绩和专业技能水平的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字,主要包括从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工作期间的教学经历、教学业绩、教学管理、培训指导、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技术成果与推广、参加技能比赛、获得荣誉、发表技术论文等情况。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考核:申报人提交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理论教学或驾驶操作教学教案,主要包括教学科目、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时间安排、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及所使用的辅助教学工具或车型等。
(三)考评成绩认定。
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占考评成绩的50%(理论知识考试占20%,技能操作考核占30%);综合评审成绩占考评成绩的50%(工作业绩考核占3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考核占20%)。
四、考评组织
(一)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业资格中心)会同部人事劳动司和部道路运输司负责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
申报人员的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部职业资格中心;选取符合鉴定条件的交通运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具体鉴定任务;没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省份,选取开展过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单位作为考点,按照有关规定报部职业资格中心申请建站。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人员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工作机构。
(四)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驶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的培训工作。申请人自愿参加培训。
五、职业资格证书
对综合考评结果合格者,由部职业资格中心统一颁发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
1.《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表样见附件1,一式2份);
2.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学历证明及相关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
3.工作总结及教学教案(一式2份);
4.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照片1张。
(二)审核单位报送材料: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审核单位需盖章)和《申报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一并报部职业资格中心(《申报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同时发送电子稿)。
七、其他事宜
(一)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另行通知。
(二)请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含个人申报材料和审核单位报送材料)和评审费于6月21日前报部职业资格中心。评审费收费标准按《关于开展2008年度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厅评价字〔200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