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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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改革需要,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取消后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作用,促进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不断提高职业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部2016年职业资格工作部署,现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职业等级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共设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 :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中级工)、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高级工)、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技师)、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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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中级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年龄20岁以上直接报考 高级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年龄28岁以上直接报考 |
方法和内容 (一)四级和三级。 四级、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报名人员需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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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第一次统一鉴定理论考试时间为9点到11点;第二次统一鉴定理论考试时间为 第二天上午9点到11点。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车操作或现场示范讲解等方式,重点考核教学动作示范、培训指导等专业知识应用技能。2次统一鉴定的技能操作考核时期为理论考试结束后的20天内。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符合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报名条件第四款和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报名条件第五款要求的人员,可免试技能操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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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绩认定。
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占总成绩的50%(理论知识考试占20%,技能操作考核占30%);综合考评成绩占总成绩的50%(工作业绩考核占3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考核占20%)。
四、职业资格证书
对评价合格者,由我中心颁发交通部职业鉴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机构
(一)根据人社部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为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具体由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报考热线:13421347536 QQ97674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