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划分,化妆师属于国家职业分类中第2大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第10中类“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中第5小类“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中的第8个职业(工种)。根据国家对该职业的有关说明,化妆师的职业定义主要是指“从事影视、舞台演出等演员造型设计并完成造型工作的人员”。属于艺术范畴的化妆师职业和属于“社区和居民服务类”职业(工种)的美容美发师职业虽然在内容上有交叉部分,但在性质上有很大区别。 在法国、我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化妆师职业归入手工业行业。因此,专业的化妆师职业技能培训在技能考核、专业与课程设置、训练手法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 国家化妆师职业资格考试 申报条件: 初级化妆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劳动或文化教育机构组织的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本职业学徒期满人员。 中级化妆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职业学校、艺术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化妆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职业技术学院、艺术院校、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职业12年以上。 考试方式: 1、理论考试——闭卷 2、实际操作——按要求做出化妆造型